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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日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硬化”人民政协制度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市情研究室

刘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人民政协工作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增强人民政协界别的代表性,加强委员队伍建设。”要把中共中央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要求扎实落到实处,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基本法》,“硬化”人民政协制度。 

在我国,政治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先于协商民主的概念出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早在1946年,就召开过政治协商会议,新中国成立之后,“政治协商”不仅作为政治概念保留下来,中国共产党还赋予了它越来越完满的内涵。包括政治协商在内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协商民主已经广泛存在于、渗透到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犄角旮旯。协商民主的其他形式如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等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但作为协商民主重要形式的、运行最早最成熟的政治协商却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为依据。严格说来,政治协商、政协民主监督不是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而是缺乏权威性、严肃性、实效性。因为,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核心的《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等人民政协规则体系都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工作规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有人把它称为“软法”,软到缺乏权威性、严肃性、实效性。推进政治协商、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一方面要靠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省级委员会自身要继续根据发现发生的现实情况适时修订、制定政协体系的相关规程,另一方面要靠中国共产党中央、省级委员会根据执政需要、政治协商需要适时修订、制定政协工作规程如中共广东省委的《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更重要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时候该认认真真制定一部人民政协基本法即学术界所称的“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基本法》,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职责权利、民主监督的方式渠道、政治协商的内容方式等“硬化”,不仅要让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要让政协民主监督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实效性。 

(作者单位: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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